呼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新变化

15.08.2016  22:07

        7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下发了《转发<关于公布2016-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26号),今年新目录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明确了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范围,采购项目重新进行了分类,采购品目更明确,零星采购、协议供货范围进一步扩大,极大地方便了采购单位,更具有实用性。呼和浩特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市本级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市本级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市本级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50万元。
        二、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和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备注栏标注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市本级限额标准为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以上,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总金额不超过上述金额,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单位依法自行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通知》中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能力的,经批准后,可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能力的,可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六、对集中采购目录中要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实施时间及具体规定。
        七、旗县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中备注栏标注限额标准,按《通知》中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执行。各旗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自行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但原则上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不得高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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