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多措并举全面调动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03.04.2017  01:45

    近日,市委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呼和浩特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关于激励引导干部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工作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通过对不适宜担任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呼和浩特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中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 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容错纠错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呼和浩特市关于激励引导干部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干部。该《暂行办法》在考核考评激励中,更加注重发挥好考核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把对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每年对目标责任考核获得实绩突出等次的旗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实绩突出等次的旗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评优树模等方面优先考虑,下一年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可提高到20%。在表彰奖励激励中,市委、市政府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创先争优,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旗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实绩突出等次;对受到国家部委和自治区以上表彰奖励的地区部门,在年度实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中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市直部门,市委、市政府适时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加分。

  《暂行办法》坚持好干部标准,注重使用面对重大原则问题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面对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问题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干部。对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大胆负责、敢于碰硬、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优先选拔进旗县区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对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大胆放到重要和关键岗位使用。提拔使用党政领导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优先使用;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棚户区改造以及在处理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抢险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且当年年度考核为实绩突出等次的部门,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优先推荐使用。(首席记者 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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