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14.12.2015  10:55

            为加强首府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经销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是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门店数量不少于15家),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经营;
          《通知》规定应从符合规定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得使用现金交易(个人合法购买的除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建立专用账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不得委托配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得自行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通知》强调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按规定剂量销售;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该查验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人员身份证明,登记并留存购药者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代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同时应登记代购者的身份证号码信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等规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大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首府地区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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