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惊现售卖“炸弹”“枪支迷药”牛皮癣小广告
昨日,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在集宁区光明街一处通往商业二楼的楼梯墙体上,竟然十分醒目地出现售卖枪支和迷药的小广告。“这些小广告都是用粗体大号记号笔写的,还留有 手机 号码。不法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竟在人来人往的墙上打广告卖“枪支弹药”,匪夷所思。张先生询问附近一家手机售卖店,店主称,“广告”出现已有一段时间,是真是假不清楚。李女士则表示,不管是真是假,有关单位应及时清理,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光明街的这处商业楼注意到,通往二楼商业区的楼梯墙面被各式小广告占据,其中多处售卖枪支、炸弹的小广告显得特别刺眼。附近业主告诉记者,这个售卖枪支的小广告存在已经有些时日了。“虽然感觉这些都是骗人的东西,可每次经过这边,看到墙上那一排黑乎乎的售枪广告,就浑身发怵。”
记者拨打了其中一个售卖枪支迷药的电话,归属地为海南海口,电话打通但一直无人接听。
据记者了解,售卖枪支一般是行骗手段。意图购买“枪支”的人一般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被对方骗取钱款后也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骗子很容易逍遥法外。这类骗子一般都不在本地,只是雇人张贴或手写小广告,行骗得手后便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了。
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发以上,或者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次数较多,或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5支以上,或者非军用枪5支(气枪10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