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楼处打出广告“看房送金条” 记者核实并非如此

14.07.2015  10:59

[ 导读 ]“我想反映一件事,7月11日,我在学府花园附近看到有一家售楼单位摆了一个摊位,上面写着‘海亮看房送金条’。于是我当时就过去看房子了,可谁知道去了现场发现,发到手里的是一张领奖券,凭着领奖券才能参与抽奖,据他们工作人员称,抽奖后凭运气才有机会拿到金条。

  “我想反映一件事,7月11日,我在学府花园附近看到有一家售楼单位摆了一个摊位,上面写着‘海亮看房送金条’。于是我当时就过去看房子了,可谁知道去了现场发现,发到手里的是一张领奖券,凭着领奖券才能参与抽奖,据他们工作人员称,抽奖后凭运气才有机会拿到金条。这不是骗人吗?”市民胡先生昨日在本报微信平台留言咨询。就此,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当日进行了采访。

在昭乌达路附近,呼和浩特晚报记者见到了市民胡先生,他向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倾诉了自己的不满。

“明明横幅上写着‘海亮看房送金条’,可是去了现场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他们售楼用这样的方式不太妥当吧?”胡先生说。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顺着胡先生所指,来到当日设立摊位的地方,其口中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摊位已经不在了。不过,据附近居民反映,上周的确见到过这个摊位。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随后按照胡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他表示确有此事,只不过目前已经不举办了。

当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问及这种领取领奖券后参与抽奖的方式与该地产售楼摊位所写的“海亮看房送金条”的广告是否有区别时,他表示现场抽中后确实送金条,然后便挂断了电话。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这种方式是否恰当?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她回复称:“广告中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且与广告所说的活动必须保持一致。同时,该活动还须有一定的细则。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样的广告,很多人看了就以为只要是看房就送金条,显然容易产生歧义,从而诱导消费者。”

她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事,将会协调工商分局进行核实,一旦查实该地产商有违规行为,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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