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不符质量要求 消费者维权终退换货

30.10.2015  11:3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然而,消费者真正遇到此类问题时,有些商家却不配合。9月份,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就收到了不少类似的投诉。经过工商所执法人员的调解,最终,消费者成功维权。

  9月2日,消费者李女士向“12315”投诉,她于8月30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家专卖店消费560元购买了一条连衣裙,没怎么穿就发现连衣裙出现严重开线情况,想到价格并不便宜的衣服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出现质量问题,李女士心里很不舒服。她找商家要求退货,对方却置之不理,于是,她想到了投诉。随后,玉泉区工商分局五塔寺工商所执法人员就此事进行了解,并耐心地给商家做工作,最终,商家为李女士退货并返还了货款560元。

  与李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还有市民白先生。9月3日,白先生向“12315”投诉,他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价值300元的篮球鞋,刚开始穿就发现鞋面出现掉皮问题,本想和商家更换一双,但对方直接予以拒绝。白先生只好投诉,随后,赛罕区工商分局丰州路工商所执法人员就此事进行了调解,白先生成功维权,商家为白先生更换了篮球鞋。

  类似的投诉并非个例。1200元购买的餐桌,收到货物后竟然发现餐桌已经变形,找商家更换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9月16日,“12315”接到消费者赵女士的投诉后,将此事通知了辖区回民区工商分局,海西路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事情进行调查后,得知消费者所说均为事实,经过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餐桌。

  9月11日,我市“12315”接到张先生投诉称,他在一家具店花费12015元购买了新沙发,收到沙发后,发现沙发存在色差,去找商家要求更换产品时却遭到拒绝。经回民区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沙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商家并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此,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神经谷粒”网络成功记录大脑活动
  大部分现有脑机接口系统只能使用一到两个传感器进新华网
饲草增产增效有了新办法
  “饲草高效栽培技术选择优良饲草品种,新华网
把电池“织”进衣服里
  身上穿的衣服就可以给手机无线充电,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