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矿山企业法人谈话制度》

16.03.2015  19:05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法人履行职责意识,推动矿山企业法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日前,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出台了《兴和县国土资源局矿山企业法人谈话制度》。

  《制度》明确了谈话对象、谈话人和谈话内容。谈话对象必须是矿山企业法人,谈话人根据谈话内容的不同形式,可以由局长谈话、其他局领导谈话、国土资源所所长谈话或者是地质矿产环境股负责人谈话。谈话时邀请局纪检组参加。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告知矿山企业法人在采矿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须履行的义务;告知在采矿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违法违规事项的政策法规界定、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告知矿山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矿山企业法人对采矿中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原因的陈述,以及拟对采矿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辩等。

  《制度》要求,谈话对象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谈话或不认真落实谈话要求的矿山企业法人进行通报批评,拒不履行谈话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矿山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延续、变更、抵押等手续,情节严重的,申请上级部门吊销其采矿证。在谈话中发现国土工作人员有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行为,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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