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常委审议通过我市《关于深化市直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在内的3项国企改革方案
1月7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我市《关于深化市直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市直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紧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那书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上的批示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从划分市直属国有企业类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国有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强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20项具体改革任务,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工作措施、启动时间、责任单位等相关要求,构建了我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框架,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
《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总体目标,以《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l2号)和《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5〕7号)文件为主要依据,从我市现阶段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情况出发,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和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合理确定薪酬结构水平、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和加强组织实施六项重点任务,为建立符合我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依据。
《关于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参照自治区和上海、江西等其他先进地区的做法,以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统一监管为目标,对市国资委、委托监管部门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的职能职责进行了界定,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分类分层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整合资源回归主营业务、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职能职责、落实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国有参股企业管理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统一监管的措施,为推进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统一监管工作、提高我市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国资监管水平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