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改革中定型中国法治

20.04.2015  17:18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看似立案环节的细小改革,却为不平凡的2015中国司法(法治)改革年提供了注脚。若由此拓展观察,2015年的司法(法治)改革开局情况,不仅预示着党的十九大之前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效果,也影响着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立案改革让司法可接近

在理论上,司法具有可接近的属性,只有让民众顺畅地接近司法,才可能兑现司法“运送”正义的承诺。

多年来,立案难是掣肘中国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瓶颈。因为在立案环节奉行审查制,一些法院在压力下往往对敏感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原本应当在审判程序中审查的内容提前至立案环节,并以多种理由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阻挡在外,造成司法救济上的第一个“缺口”。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写进了保障公民诉权的条款。而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是让公民能够顺利将诉求递交法院,并有效引起司法程序的启动。所以在理论上,司法具有可接近的属性,只有让民众顺畅地接近司法,才可能兑现司法“运送”正义的承诺。立案是走进整个司法过程的“门槛”,要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让有诉求的人能够依法迈过这道“门槛”。

但在实践中,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现象十分严重,有的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任何证明,让老百姓吃了“闭门羹”还无处申诉,从而将大量矛盾纠纷逼进上访通道,严重制约了现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发挥。这更明显地体现在行政诉讼领域。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三难”中,立案难是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一项。例如涉及拆迁的行政案件,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甚至形成“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打通立案难瓶颈,通畅诉讼入口,实现司法的可接近,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随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写入了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今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意见》,旨在从所有诉讼领域全面铺开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渠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司法框架内得到化解,为法院积极介入国家和社会治理拓展更大的舞台和空间。

司法改革要形成耦合效应

每一项改革都关联到配套措施,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后,需要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照应。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是将立案的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意味着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至于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则需要立案后通过审判程序认定。《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将极大提高民众寻求司法救济的热情。

那么,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出现案件“井喷”怎么办?法院打开了立案的“大门”,如果后续程序、审判质量、司法公正性得不到保障,更多涌进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可能对司法带来更多的负面评价,这对司法公信力或是一种更为沉重的打击。因此,立案只是第一步,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与相关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改革应当配套,形成司法改革的耦合效应,才能实现完整结构上的功能预期。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有个鲜明特征,即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影响司法独立、制约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设计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坚持在破解问题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涵盖了84项改革任务,每一项莫不是直接针对问题,每一项都需要出台具体的落实改革意见并扎实推进。这种问题导向下的司法改革,一方面必须抓好单项改革措施的推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项措施一项措施地落实;另一方面则应当坚持协调推进,每一项改革都关联到配套措施,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后,需要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照应。

例如,立案登记制改革,就需要辅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司法分流机制改革,防止所有纠纷涌入诉讼程序让法院不堪负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需要深入研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以及鉴定人出庭情形、惩戒措施等问题,推动建立与立法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薪酬制度,就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交织在一起,任何单方面的改革都可能造成偏失,影响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信心和依法独立办案的动力。

可见,改革需要强烈的问题意识,也需要系统思维。对一个系统而言,结构决定功能。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变革,最终要通过建构一套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这一目标,须从结构入手,把握每一项改革的结构性功能,避免出现相互重叠、冲突、脱节的现象,防止改革陷入各自为政的碎片化困境。因为只有改革措施之间相互耦合,瞄准同一个大结构展开,才能塑造一个完整协调的司法制度,才能发挥出司法改革对于整个制度完善的整体功能。

“法治+”改革新思维浮现

在整个改革视野下观察,从司法到法治乃至其他领域,改革与法治都呈现出协同推进的态势,浮现出“法治+”的改革新思维。

毫无疑问,2015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从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到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都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改革的分工方案,就具体的改革任务出台措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具体列举了84项改革措施,预计到2015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

事实上,此次最高法出台立案登记制的《意见》,只是中国全面进入改革季的一个注脚。近期以来,中央及有关部门就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改革文件,今后还将就公益诉讼制度、人民审判员制度等许多方面出台具体的单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在全面梳理各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基础上,列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两个《决定》任务当中的。将这些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现。

至此,改革与法治已经密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改革本身就是在推进法治,法治建构也体现为改革落实。对于这些改革文件的意义,既要看到它们都指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的贯彻落实;同时也要看到,这些具体改革最终都要落实到立法上,通过立法确认塑造出一个全新的体制和制度体系,体制和制度体系的定型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保障和最终成果。

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例。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4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涉及的部门人员利益十分复杂,牵扯的利害关系十分敏感,所以中央推进比较稳妥慎重,先行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改革不是实现现有司法体系的定编定岗定职定薪这么简单,而是要总结归纳出符合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有益的改革成果和经验,并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制度安排,这样才能从深层次上真正确立和恢复司法的应有功能,消除包括司法官僚在内的严重司法弊政,使司法成为一种充分有效实现正义的权威体制。

改革是实现法治的路径,改革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河床”。在整个改革视野下观察,从司法到法治乃至其他领域,改革与法治都呈现出协同推进的态势,浮现出“法治+”的改革新思维。

区别于以往,十八大以来我们不再单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位置,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奠定依法治国的目标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足球改革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再到立案登记制改革,执行主体虽在相关部门,但改革意见都经过中央全面深改小组审议通过,凸显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性。我们相信,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协调推进和“法治+”思维主导下,全面深化改革将获得一套符合国情的现代化体制和制度体系,最终定型中国法治。

来源: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