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19.07.2018  23:11

      根据司法部2017年12月25日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内蒙古区情和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2018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对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盟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在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其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此文件的出台,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区域进行了调整,其执业范围将由旗县(市区)级辖区扩大至盟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且其代理的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内蒙古地广人稀,法律资源匮乏,尤其是偏远盟市和旗县专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十分缺乏,且业务范围也非常窄小。受执业区域限制,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案件少、收入低,造成生存困难,难以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低廉的法律服务,制约和影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的拓展和延伸,影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壮大,限制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作为基层司法所补充力量发挥作用,也不能为当事人就近获得基层法律服务且带来诸多不便,更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发展壮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部署要求,为更好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障执业人员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激发基层法律服务活力,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便捷高效地满足基层群众、基层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规章,自治区司法厅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适当调整,以确保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植于基层,弥补同一盟市不同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村(居)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基层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巴林左旗司法局与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大学生志愿者联合开展“三下乡”宪法法律宣传  助力扶贫攻坚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普及宪法、法律知识,助力法律扶贫。7月16日下午,巴林左旗司法局与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大学生志愿者联合开展“三下乡”宪法、法律宣传助力扶贫攻坚活动。

        活动中,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大学生志愿者与司法局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了巴林左旗司法局帮扶点隆昌镇黄家营子村。旗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向大学生志愿者们详细介绍了扶贫户的基本情况,帮扶措施,使大学生志愿者们在入户走访时对调查户有了初步了解,便于他们开展基层普法调研。志愿者们在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带领和指导下,分组分工进行走访入户、问卷调查。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条件艰苦的环境中去,使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切身实践,深入了解民情;培育大学生自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明确当代青年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牢固树立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第一天的预热,大学生志愿者们对普法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并逐渐学会与群众进行沟通的技巧。同时,在入户走访调查时,向走访户发放宪法书籍、群众常用法律书籍、填写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