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继续按照12%增幅提高困难群体救助标准

08.04.2016  10:32

  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努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2016年全盟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兴署办字〔2016〕23号),确定2016年兴安盟继续按照12%增幅提高困难群体救助标准。具体保障标准如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较去年提高55元和363元,达到512元/月和3385元/年;农村牧区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较去年提高689元和421元,达到6427元/年和3928元/年;城镇“三无”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132元和98元,达到1230/元月和918元/月。

  《通知》还要求,各旗县市要强力推进精准救助,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要全面实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强化资金管理,确保按时发放。同时盟行署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近年来,兴安盟民政工作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宗旨,按照“保民生、托底线、补短板”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困难群体保障标准,健全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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