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员工不能太任性

08.07.2015  10:41

  近日,呼和浩特市读者乔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称:“我在富丽久超市打工近3个月了,讲好月工资2000元。可是第一个月,老板说我迟到了几次扣了我500元,第二个月,老板又说店里丢了东西要员工赔偿,又扣了我500元。我认为老板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连续两个月,因为迟到和丢东西,乔女士每个月都被扣除了500元,让人觉得这家超市的劳动纪律的确比较严。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给予员工的处罚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20%。也就是说,在月工资只有2000元的情况下,每月最高扣除金额不得超过400元。由此看来,这家超市的做法不妥。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有利于管理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企业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一定要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并且要对员工尽到告知义务。即便是在处罚时,也要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否则,依据所谓的内部规章处罚员工就很有可能涉嫌侵权。

  时下,由于法治观念不强,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时,随意性比较大,作出处罚决定也比较草率,不仅侵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也伤害了员工情感,这种做法要不得。企业要生存、要发展,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管理就不能太任性,应该尽量规范,至少要合情合理、依法行事。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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