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的实施将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于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满足棚改居民个性化安置需求,化解房地产库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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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基本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改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由棚改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改居民。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改居民。
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地区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其他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各地区实施的纳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货币化安置项目,享受与实物安置项目同等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自治区在分配奖励性补助资金时,将对上年度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较高、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的旗县(市、区)予以奖励。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专项建设基金也可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
信贷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区,将从严控制对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要求,对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商品房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转为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项目,可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用地手续。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和存量商品住房供需情况,探索符合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当地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要明确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式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记者 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