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获批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

25.10.2016  18:41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发函批复,同意在京津冀等七个区域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这是继贵州之后第二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唯一一个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

此次批复的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包括两个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京津冀、珠江三角洲),四个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沈阳市),一个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内蒙古)。

据悉,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在充分发挥区域能源、气候、地质等条件基础上,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强化绿色集约发展,加强与东、中部产业、人才、应用优势地区合作,实现跨越发展。此外,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围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更加注重数据要素流通,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支撑跨区域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转移,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积极引领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四大板块”发展,更加注重数据资源统筹,加强大数据产业集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实现经济提质增效。

按照批复要求,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要在控制好试点风险以及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创新发展。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创建工作落实。同时,强化对试验区建设实施进度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应用成效的量化评估,定期和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推广应用成果。

第二批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重要举措,将推动我国大数据创新发展,在大数据制度创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产业聚集、大数据要素流通、数据中心整合利用、大数据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试验探索;将对我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提供引领和示范,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