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

15.07.2015  10:48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布消息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3月1日起,内蒙古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自治区要求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从7月1日起,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要求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记者张昊文)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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