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儿垫付会员费,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11.12.2015  13:57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既是朋友又是生意伙伴,情同姐妹,现却因15000元对簿公堂。法庭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012年,赵某以直销员的身份加入湖南某公司并销售其保健产品,其姐妹儿刘某本身经营保健品店铺,也想加入该公司销售其产品。该公司作为直销公司招募会员要求会员交纳会员费,会员交纳会员费后公司交付给会员等价产品由会员销售。被告刘某加入会员时缺少会员费,经刘某请求,赵某为刘某垫付会员费15000元,刘某给赵某出具了15000元借据一枚。刘某成为该公司会员后,公司将产品直接邮寄给了刘某。因产品在当地市场销售不好,双方未将产品卖出,后因赵某先行跳槽,双方关系弄僵,两人因此闹上法庭。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刘某向原告赵某借款事实清楚,只是借款用途是为被告刘某垫付会员费,但借款用途并非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现借款目的没有实现,并不能免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刘某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致使原告赵某诉讼索要,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通讯员王艳茹)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