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兄弟姐妹对家庭承包地享有同等经营权

01.07.2015  17:56

  【案例】李大与薛梅夫妇育有一男一女。1982年土地一轮承包时,李大、薛梅及其儿子3人共分得家庭承包土地60亩,幼女李妞因出生于1986年,未算在内。2006年,长大成人的李妞嫁到邻县王家,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离婚,并迁回了户口,与父母一起生活。2014年,李大、薛梅夫妇相继去世。分割遗产时,李妞的哥哥以李妞出生年份晚,未分得口粮田为由,拒绝给李妞分割家庭承包土地。据查明,李妞嫁到王家后,当地村委会并未给李妞分口粮田。那么,李妞是否与其兄长对家庭承包地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户为单位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李妞作为李家的一分子,当然对家庭承包的60亩口粮田享有经营权。该法第六条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李妞虽出嫁,但并未在婆家所在地分得口粮田,离婚后又将户口迁回了李家。因此,李妞本人不仅享有15亩的口粮田,而且对其父母承包经营的30亩口粮田享有继承权,李妞与其兄长享有同等的权利。(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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