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竞技游戏受伤 学校不对意外担责

24.11.2014  11:51

  小刘和小硕是同学,同在某中学读高三。某个晚自习课间,两个小伙伴在教室里掰起了手腕,在较量的过程中小刘被掰伤。经医院诊断,小刘为“左肱骨干骨折”。小刘的母亲多次找到小硕的家长及两人所在中学协商此事,都没有达成协议。小刘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小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要求自己所在的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刘的诉讼请求。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硕已满17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并不存在管理不当,因此对伤害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掰手腕”是中学生中普遍进行的竞技游戏中的一种,小刘没有证明小硕违反游戏规则,也没有证明小硕有侵害其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小硕并无过错,无需对小刘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该伤害结果应由小刘自己承担。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