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内蒙古出台实施意见

01.01.2016  16:45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深入推进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长。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服务质量不高、覆盖面不够等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改革创新,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强化法律援助保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作出新贡献。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三)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和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由低保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经济困难;适当放宽特殊、典型案件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四)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基础上,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案件,以及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五)加大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农牧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根据案情需要确定法律援助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情况紧急且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可先予提供法律援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可立即给予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六)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权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

  (七)构建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盟市、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已建成服务窗口的,应合理划分功能区,配齐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未建设服务窗口的,要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建成。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力度,实现苏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嘎查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有效覆盖。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强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功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盟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派驻律师制度,帮助信访群众导诉息诉。加强“12348”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加强蒙汉双语服务,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

  三、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八)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点援制”,由受援人根据自身意愿和援助人员业务专长选择承办人员。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标准,每年组织开展1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和投诉报告制度,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投诉事项,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

  (九)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咨询、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等服务流程。拓宽申请渠道,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牧区半天”的法律援助服务圈。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牧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负责)

  四、加大法律援助保障力度

  (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与办案工作需要相适应。自治区财政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盟市、旗县(市、区)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数量合理安排经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司法厅负责)

  (十一)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适当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600元至14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1000元至1600元。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500元至10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800元至1200元。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500元至8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600元至1000元。死刑二审案件沿用一审律师或从刑事被告人羁押地重新指派律师的每案一般补贴1200元至2200元。个别需要异地取证和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办案补贴。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本地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负责)

  (十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人口总数、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和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盟市法律援助机构应统筹解决律师资源短缺的旗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在农村牧区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自治区司法厅、编办、教育厅、民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等负责)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信息基础设施,逐步实现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集网上援务公开、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指派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完善法律援助网上监督管理体系。运用网络平台和微信、微博等新兴传播工具,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信息,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其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负责)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和本实施意见,制定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卫计、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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