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16.05.2016  07:08

乌兰察布市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乌兰察布市为强化扶贫攻坚和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乌兰察布市民政局、财政局和扶贫办联合制定印发《乌兰察布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使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方案》围绕乌兰察布市“到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全部摘帽;到2019年,实现全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国家重点贫困旗县全部摘帽,2020年巩固脱贫成果”的扶贫攻坚奋斗目标,不断夯实民政部门兜底保障职能,编密织牢社会保障兜底安全网,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四个方面精准发力,逐步建立扶贫救助增长机制。

通过精准识别兜底扶贫对象,合理划分了兜底保障类别,将4.7万兜底扶贫对象中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需民政兜底的贫困人口,给予现金直补。今年,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按8.3%的增幅提高,平均标准达到3600元/年,到2019年实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现金直补人均补贴2600元,在此基础上,今后两年每年增长200元,到2018年贫困户家庭总收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五保户供养为统一集中供养标准8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4000元/人/年,供养标准根据乌兰察布市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坚持适度普惠原则,对兜底扶贫对象中18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在救助帮扶上要实行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标施保,确保各类处在成长困境中的儿童全部列为救助帮扶对象。孤儿救助标准为集中供养1400元/人/月,分散供养1100元/人/月;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按照分散孤儿供养标准的50%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补贴550元/人/月。

方案》指出,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的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提升残疾人生活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建立乌兰察布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由民政牵头,残联配合、财政保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注重与其他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统一全市城乡补贴标准,并建立自然长效增长机制。

方案》表明,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乌兰察布市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其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继续加大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力度,按照自治区新调整的救助比例,对自付部分达到或超出3万元以上的贫困人口,给予6千到6万元的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坚持动态管理机制,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在兜底扶贫对象和民政救助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实现数据对接、信息共享,采取定期申报、分类复核和长期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对所有兜底扶贫对象实时监控,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确保临时救助托住底线,对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或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不能摆脱,且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贫困人口,给予临时救助。

方案》要求,各旗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扶贫攻坚动员,进一步细化分解攻坚任务,积极协调财政、扶贫、卫生计生、教育、残联等扶贫攻坚职能部门,形成攻坚合力,确保脱贫攻坚任务有序推进。各级民政、扶贫、财政部门要以我市脱贫规划为指引,在定准扶贫人数的基础上,保障人员做到应保尽保。做实兜底扶贫资金的统筹测算工作,所需资金必须足额予以保障,确保实行稳定脱贫。(乌兰察布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