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就业好政策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找工作

09.12.2015  11:22

  原标题:就业困难人员往这儿看:好政策结伴而来帮你找工作

  冬阳是美丽的。它让人喜爱,让人感怀,让人心舒气朗。当然,冬阳也是温暖的。没想到,在这隆冬时节,记者看到了比冬阳更加温暖、更加令人感动的东西——结伴而行的惠民政策!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二者同一个文号,同一天印发!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它主要包括:

  (一)社区服务性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理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收发、清洁、门卫、打字等辅助性岗位。

  (四)各地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这些岗位,都是各地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数量以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所开发出来的。

  为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为了彻底消困脱贫、实现2020年全民小康的战略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应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须积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均可报名参加,且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

   给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超出上述聘用期限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筹集解决。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失业后,按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被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果有需求的,可享受免费的业务水平和劳动技能培训。

   公益岗不是“铁饭碗”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章、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安置、聘用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与发放等情况。

  当然,公益性岗位不是“铁饭碗”。尽管有诸多的条款维护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当从业人员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发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二)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由于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公益岗帮扶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

  为了消除“零就业家庭”、消除绝对贫困,有效解决困难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和认定程序,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要求,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就业援助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撤销其认定;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从2016年1月1日两政策正式施行始,除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记者 刘浩)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