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就开展公益诉讼问题答记者问

21.11.2014  22:00

    日前,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近日,内蒙古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就涉及公益诉讼出台背景、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及下一步开展公益诉讼建议等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样的背景?

  答: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正是由于不会直接损害“私利”,在实践中很多公益事件因为没有人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解决了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噪声、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些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案件大量涌现。如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当或者不作为,城市噪声、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由于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不明,导致实践中很多公益事件因为没有人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近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问:检察机关该如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责,有权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他能依照法定程序来搜集证据,发现有关的违法事实,这样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保障了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

  确定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能,意味是更多责任、担当和义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告别了“不告不理”时代。今后,凡是发生公益诉讼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近年来自治区检察机关已经就公益诉讼开展了一系列有益探索,特别是呼伦贝尔、赤峰、锡盟等地区办理了一批此类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问:内蒙古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答:一是全区要继续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总结以往成功实践,争取能为全区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二是要积极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入法建言,同时建议自治区人大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全国人大立法鉴定立法准备和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