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06.03.2015  13:17

当事人:李学智;住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二道河村;身份证号码:1526311197701147210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食药监食罚〔2014〕S-1号]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拾陸万捌千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如意支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8号;帐号:5-495101040006015。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陶利西街)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局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