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02.12.2016  05:39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自治区第十届党委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委是全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刚刚闭幕的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描绘了我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发展蓝图。完成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必须加强和改善自治区党委的工作,全面提高自治区党委的领导能力,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突出自治区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自治区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完善自治区党委运行机制和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是自治区党委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遵循。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委员要自觉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各项规定,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带头坚定理想信念,作绝对忠诚、维护核心的表率;带头全力履职尽责,作勇于担当、求真务实的表率;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作团结民主、接受监督的表率;带头坚持群众路线,作践行宗旨、为民服务的表率;带头遵守党章党规,作廉洁自律、干净干事的表率。

  自治区新一届党委以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开局起步,为加强自身建设立明规矩,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首先从自身严起、管起的高度自觉,为全区各级党组织作出了表率、树立了标杆。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摆在突出位置,深刻理解两个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党章党规意识。要根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级党委(党组)的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规则,切实提高依规管党治党水平。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自治区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增强自治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强化法治思维和规矩意识,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自治区党委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自治区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由自治区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自治区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自治区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会)选举产生,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中央关于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具有代表性。人员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自治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自治区党委每届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自治区党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内蒙古、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按照规定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自治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自治区党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自治区党委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自治区党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八条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自治区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确定全会的议题,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全会决议、决定。

  (三)审议以自治区党委名义上报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自治区党委名义下发的党内法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四)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议、政府预算建议、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安排、重要民生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巡视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研究审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政府党组报送的年度立法计划,研究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审定年度政党协商计划和党委、政府、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及其他计划。

  (八)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

  (九)讨论和决定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可以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一)对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自治区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主席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

  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履行抓党建职责,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认真参加党委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

  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自治区党委全会和中央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每年听取1次盟市委和区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

  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自治区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自治区党委每年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自治区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自治区党委每年向中央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落实中央重要决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重要党内法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自治区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自治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自治区党委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中央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书记应当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自治区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全会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中央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下一级党组织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主要酝酿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听取巡视工作汇报,交流沟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报书记确定。

  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并确定参加人员。干部推荐、提名、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和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由书记、副书记和负责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参加。

  书记专题会议以酝酿协商、沟通情况为主,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由常委会委员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常委会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委员负责落实的具体事项,书记交办或者委托常委会委员召开会议进行协调的有关工作,以及属于常委会委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议事协调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参加人员等,由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事协调会议的重要情况,常委会委员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自治区党委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邀请自治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自治区党委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定期组织自治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自治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党委应当加强对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注重通过自治区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六章 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自治区党委应当及时召开自治区党委全会、常委会会议或者其他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后,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认真研究,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形成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自治区党委建立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重大决策事项建立督查台账,加强定期回访和跟踪督办,确保决策事项全面落实。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不断提高领导专业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坚持自治区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全年不少于12天,且不得以常委会会议或者一般党员干部讲座等形式代替。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并结合工作实际至少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书记与常委会其他委员、常委会委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应当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常委会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忠诚干净担当,为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出示范。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自治区党委成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应当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向自治区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中央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委书记应当加强对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监督,自觉接受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监督。

  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党委应当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办。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11月29日起实施。自治区党委1995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内党发〔1995〕29号)和2008年6月26日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内党发〔2008〕8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自治区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常委会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三条 常委会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条 常委会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由自治区党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党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经书记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自治区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和有关地区、部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相关议题。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书记批准。

  第三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八条 书记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自治区政府党组、自治区政协党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收集、汇总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党委秘书长审核后,报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秘书长提出建议,报书记确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事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一般应当提前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报送草案和文件稿,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对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前置审核而未进行的事项,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一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常委会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部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常委会委员先行审核。政府部门党组(党委)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事项,应当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先行审核,特别重大的还应当报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其他部门党组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省级领导同志先行把关。

  第十三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应当听取自治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由自治区党委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六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经分管的省级领导同志审签后,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除干部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外,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报送。

  第十七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外,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常委会委员。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达常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五章 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分管的省级领导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书记应当在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

  常委会委员因故缺席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常委会委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常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加常委会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手机等可能造成失泄密的电子设备带入会场。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程序报批,由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

  第六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常委会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中央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书记可以确定1名常委会委员负责协调;对需要由多名常委会委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 对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起草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或者有关批复,经党委秘书长审签后,将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常委会会议决定以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常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常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根据本规则,制定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经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自治区党委2013年3月29日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 孙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