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试行)

22.10.2015  19:14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从准入到退出全程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局要求,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提请自治区工商局报请国家工商总局。9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呼和浩特市作为全国11个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为全国部署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积累省会城市改革经验。《规定》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控制风险的原则,突出“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在呼和浩特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依据企业的申请,可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是明确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为提高登记效率,在简化申请材料方面,明确对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材料和公告材料;对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公告材料。在简化注销程序方面,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未开业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公告,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再进行公告。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企业拟注销信息。

三是明确强化社会监督。 一方面设置公示环节。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决定注销前,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公示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可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是明确责任。 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在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