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巴彦淖尔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30.11.2015  19:09

  11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巴彦淖尔市获准制定地方性法规,充分说明了巴彦淖尔市有着迫切的立法需求且有充分的立法能力,为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所做的大量富有成效的筹备工作,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并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评估和确认。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