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盐务局 处罚某兽药店私购盐砖案一审胜诉

17.11.2015  11:59
            2015年11月10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就某兽药店主刘某诉巴彦淖尔市盐务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非法购进盐砖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公开审理后,判决巴彦淖尔市盐务管理局胜诉。
  2015年7月11日,巴彦淖尔市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临河区狼山镇某兽药店店主刘某,从上门推销者手中购进非法盐砖(XXX牌复合微量元素预混饲料舔砖)用于销售,随即对店主进行了询问并做笔录,核实舔砖的来源及销售情况,同时对查获的舔砖进行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后经内蒙古盐业质量检测站验证,该舔砖的主要成分为氯化钠,属于饲料盐砖。巴彦淖尔市盐务局随即依法作出“没收全部非法盐砖”和“责令改正行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了权利救济方式。
  刘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是经营兽药的个体户,不是《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零售或代销食盐的个体户。所售卖的舔块是添加了氯化钠的预混饲料,不是盐产品。而饲料属于由农牧业主管部门管理,被告(盐务局)无权对其进行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9月24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从市盐务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几方面提出异议。市盐务局代理人据理力争,予以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设立的依据以及履行职能有合法依据,在本案中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原告所使用的“XXX牌复合微量元素预混饲料舔砖”的主体成分是盐,是明确用于牛羊等畜禽食用的畜牧盐,应当遵照《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处罚对象错误,超越职权行政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案件的胜诉,必将对巴彦淖尔市依法加强用盐市场经营管理,打击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其他用盐渠道,维护正常的盐业市场经营秩序,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