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盐务管理局 接连胜诉三起涉盐案件

15.01.2016  16:40
          继2015年11月10日,巴彦淖尔市盐务局因做出涉盐处罚决定而被诉的案件一审胜诉后,12月21日和12月23日,又有两起起诉巴彦淖尔市盐务局行政执法的诉讼案件。巴彦淖尔市盐务局通过积极应诉,以全胜而告结。
  由于市场和消费者对食盐专营政策的误读和不法商贩的推波助澜,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私盐贩运现象抬头,不仅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对食盐安全也形成不小威胁。为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稳定,确保食盐安全,巴彦淖尔市盐务局坚决依法行政,依法辩驳,据理力争,维护法律尊严。
  2015年7月15日,巴彦淖尔市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在临河区临狼公路发现,有一辆农用车装载有17件  “农大利”牌预混舔砖,涉嫌违法销售盐产品。经进一步核实后,盐务局做出《盐政执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对涉案的17件预混舔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经鉴定,该产品确属盐产品,随即向货主菅某下达了《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尚未做出处罚决定时,菅某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违法”为由,将巴彦淖尔市盐务局诉至临河区人民法院。11月4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行为不属于独立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菅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退还秦某。
  2015年7月29日,巴彦淖尔市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发现,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某兽药门市有  “农大利”牌盐砖400公斤。经调查核实,该盐砖为店主秦某从非法渠道私自购进并销售。盐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相应处罚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秦某不服盐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7日向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24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秦某自行承担。
  这三起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涉盐案件以巴彦淖尔市盐务局的全面胜诉而告捷。这更加坚定了巴彦淖尔市盐务局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办案件,打击盐业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为维护食盐安全和盐产品流通秩序,为消费者健康用盐保驾护航产生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