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对杨某某非法经营无碘劣质盐案依法宣判
18.11.2015 10:02
本文来源: 国资委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因非法经营无碘劣质盐被赤峰市巴林右旗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两次。2015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又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辽宁省锦州运输私盐到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向同村徐某某、张某某等多名村民违法销售达9.5吨。2015年7月6日,被告人杨喜春再次来到巴林右旗大板镇贩卖私盐时,被巴林右旗盐务管理局当场查获,后经被告人杨喜春供认此次贩运私盐3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巴林右旗盐务管理局提交了“杨某某贩卖私盐案件”的行政处罚案卷、提取物证登记表移交书、抓获经过等一系列证据,充分举证了其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食盐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现今又非法经营食盐12.5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对杨某某非法行为的宣判,必将对赤峰市依法加强盐业市场经营管理,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群众食盐安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本文来源: 国资委
18.11.20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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