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

27.05.2017  17:41

    2017年3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2017年第4号政府令,公布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市政府《决定》,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5月12日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决定》以及《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为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二是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三是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缴交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标准是:交易时点房屋市场评估价和最初合同价的差价部分的30%(即房屋出让净收益的30%)。

    四是明确了上市交易的必要条件和流程。从费用缴交、先行上市、交易要件、交易流程、限制交易情形、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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