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重新设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要件

20.01.2017  04:34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建【2014】167号)的要求,按照法定效能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重新确定申报全年燃气经营许可的要件,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方式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委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