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效果显著

27.03.2017  23:06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呼和浩特市发改委下发了《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呼和浩特市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16〕122号),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呼和浩特市供排水公司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阶梯价格制度实施顺利。 
            截至2017年3月,呼和浩特市供排水公司各营业所(站)已办理“一户多人口”家庭变更业务的居民用水户共计638户。实施阶梯式水价后,居民节约用水意识增强,2015年居民售水量为3813万吨,2016年居民售水量为3628万吨,居民生活用水量降低约185万吨,用水效率提高幅度达4.8%。按现行水价2.35元/立方米计算,全年居民生活用水水费收入减少约434.75万元。2016年全年超阶梯用户约14008户,仅占总用户的2.2%(不含智能水表用户)。 
            通过对以上数据分析,本次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后,在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运用价格约束机制有效增强了全民节水意识,爱护、珍惜水资源;对部分高用水量的居民提升其用水效率,改变其用水习惯起到积极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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