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商局七项措施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

16.12.2014  20:17

 

自3月1日起,乌海市工商系统全面启动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落实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条件等优惠政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截止11月底,全市共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27385户,注册资本640.61亿元。其中内资企业6383户,同比增长27.71%;注册资本627.11亿元,同比增长7.23%。全市个体工商户20803户,同比增长25.7%,注册资本11.16亿元,同比增长39.5%。独资合伙企业119户,比去年同期增长8.1%;注册资本1.3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3%。农民专业合作社80户,同比增长60.41%,出资总额1亿元,同比增长49.3%。

3月1日到11月底,乌海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5126户、注册资本43.18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1%和34.12%。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1288户、注册资本40.78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72%和35.84%;新登记个体工商户3808户、资金数额2.09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0.09%和5.1%;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30户、出资总额0.31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30.7%和112.7%。

一、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取消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方式,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并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 改革新政落实实施以来,运行良好,进展顺利,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投资热情,促进了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改革效应已经显现。

二、下放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制定了《冠有“乌海”字样的企业名称核准操作规范》,将挂“内蒙古”字样的名称和注册资材本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权下放到旗县工商局。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文件下发后,市工商局及时组织三分局企业登记部门召开会议,学习落实文件精神,并对文件落实提出几点要求: 一是 简化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2)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协议。 二是 以住宅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目前,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逐步实行“先照后证”。 今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10月,国务院又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对于已经公布的113项,乌海市工商局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实施落实。国务院还建议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五、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减少营业执照种类和文书格式。 改革后,营业执照种类由原来的15种减少至8种,文书格式由原来的64种减少至30种。

六、开展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在政务大厅推行企业注册登记AB岗工作制、54321限时提速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措施,确保了服务窗口工作不断档。实行“注册审核合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便利,节约企业办事成本,实行“注册审核合一”制度。对部分业务如换发(补打)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清算组备案以及挂“内蒙古“以及以下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审核合一”,谁审核,谁负责,窗口部门直接受理、审查、核准、打印、发放证照,90%的工作当场办结。

七、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软件系统已经正式开通上线,同时多次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对企业信息公示的培训形成制度,逐期、逐批完成培训工作。召开了媒体通气会,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台账,深入企业指导办理公示业务400多户,帮助企业解决年报中遇到的困难80余件。累计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企业公示信息及年度报告公告》宣传页3.5万份、《企业信息公示年报指南》5000册、《企业信息公示与年度报告资料》2200册。截止目前,全市顺利实现网上公示信息9208件,其中:2013年年报公示2222件,即时信息公示262件,联络员信息备案公示6724件。(郝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