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不能打折扣

12.03.2015  20:23

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已有20个年头,现实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带薪年假”往往会打折扣,成为一个“看上去很美”却令人叹息的制度。为指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纠正用人单位的一些错误认识,特选取几则较典型的案例予以评析。


  个体户的雇工  有权享受年休假


  小李在一家个体餐馆连续工作已满1年。2014年12月,小李提出了休5天年假的申请,老板却说自己是个个体户,哪来年休假?要求小李留下来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费,但其后老板未兑现,小李遂以餐厅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老板依法向小李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评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第3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小李虽然是个体户的雇工,但也依法享有年休假。职工遇到单位不批准休年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的情况,可以带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


  休假天数依法定


  工作年限累计算


  老张2013年11月1日入职某印刷厂,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老张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10天未休满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印刷厂称根据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年假,老张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假,无需再补偿。老张提供了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其入职前累计工作已20年的工龄证明,但印刷厂并不认可,老张只好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老张累计工作年限达到21年,应享受15天年假,遂裁决印刷厂支付老张未休满的10天年假工资报酬。


  评析  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累加计算,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老张虽在印刷厂仅工作了1年,但他累计工作年限已达21年,当然应享受15天的年假,所以仲裁委支持了老张的请求。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年假天数,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提醒劳动者:入职新用人单位时,如果涉及以往工作年限问题,双方应当提早核实。另外,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还可以根据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确定。


  年休假单位难安排


  赔偿工资为两倍


  2013年1月,小马应聘到某网络公司工作,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小马因家中有事,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但老板说年底工作很忙,人手紧缺,要求小马将年假推迟到下一年度休,可小马并不愿意。由于2014年休假未成,小马于2015年1月向公司提出支付其3倍年假工资的请求。因公司不同意,小马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辩解称,只是要求小马推迟休年假,并非不安排其休年假,小马要求3倍年假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小马支付2倍年假工资。


  评析  《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由上可见,虽然如何安排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也应当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且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除非征得职工同意。本案中,网络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小马跨年度休年假但没有获得小马的同意,因此应当向小马支付年假工资。虽然《条例》规定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小马已经正常领取了工资,因此只能主张2倍的未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虽未申请休假


  单位也不能免义务


  葛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已达12年,2014年度未休年假。2014年11月底,葛某在办离职手续时,发现单位没有向他支付10天年假工资,遂主张补充支付,但遭拒绝。单位拒绝的理由是:单位从未限制葛某休假,葛某本人也从未提出过休假申请,故应算他自己放弃休假,所以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年假工资。葛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葛某10天年假工资的主张。


  评析  《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些规定说明,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是单位的强制义务,单位应积极制定并公示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对于劳动者未主动申请的,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本案中,葛某虽未主动要求休假,但单位也未主动安排,所以不能认定葛某放弃休假。


  值得提出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还“发明”了其他一些规避职工年假的伎俩,包括:要求职工签订“无年假”或放弃年假的协议,以待岗期限或探亲假折抵年休假期限,设定休年假的时限,逾期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等。还有的单位视年假为福利,对休年假的职工随意扣发满勤奖、绩效奖等。上述种种做法均为法律所不允许。  (潘家永)





稿件来源:  安徽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