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和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的通知
19.04.2016 17:12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52号)精神和区局年度工作安排,区局对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驻盟市特检所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近年来,为切实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和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陆续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4〕11号)、《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14〕6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14〕6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52号)。这些文件规定,是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重要遵循和有效依据,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填报有关内容要求
直属事业单位、驻盟市特检所填报附件1至附件5;
局机关各处室局填报《内蒙古质监系统清理规范干部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统计表》(附件6);
离退休干部清理规范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汇总。
三、建立定期上报制度
各直属事业单位、驻盟市特检所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每个季度要汇总最新清理规范干部兼职情况,于下一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将统计上报区局人事处,真正形成定期汇总统计、定期反馈上报的长效机制。
区局机关清理规范干部兼职情况由人事处负责通知、收集、汇总,并做好上报工作。
本次清理规范干部兼职情况请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和驻盟市特检所于4月8日前上报区局人事处。
联系人:卢子荣 联系电话:3255531
侯 昕 3255633
附件:1.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一).doc
2.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二).doc
3.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三).doc
4.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一).doc
5.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二).doc
6.《内蒙古质监系统清理规范干部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统计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4日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19.04.201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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