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内蒙古等13省区2017年前暂缓煤电项目

28.04.2016  17:37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将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严控各地煤电新增规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有序推进煤电建设。

  《通知》明确,严控煤电总量规模,有序推进煤电建设,电力冗余省份要对现有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不含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煤电项目)采取“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等措施,适当放缓煤电项目建设速度。

  其中,“取消一批”是指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相应规模滚入当地未来电力电量平衡,待2018年后结合电力供需情况再逐步安排;鼓励各省结合本地区电力负荷发展以及项目单位意愿,取消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

  “缓核一批”是指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纳入规划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包括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省区2017年前应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

  “缓建一批”是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已核准未开工建设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包括黑龙江、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同时,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力度也将加大。通知指出,进一步提高标准、加大力度,逐步淘汰服役年限长,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资源型产业为主的地区,实施好“去产能”任务意义重大。据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秉军介绍,内蒙古在化解过剩产能方面,目前主要是煤炭行业的去产能,根据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的打击力度,严禁出现新的违规煤矿。

  三是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各煤矿要按照新确定的产能制定生产计划,报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由盟市行署政府监督落实。

  四是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待国家过剩产能退出相关支持政策出台后,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过剩产能具体退出方案。

  五是推进煤炭企业上下游兼并重组。自治区将重点推进这些项目和现有煤矿的联合重组,形成煤电用一体化,稳定供需关系,化解产能过剩。(富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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