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做好2014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1.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3.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4.自治区司法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标准(试行)》。
二、考核要求
1.关于评定考核等次和通报。考核等次的评定根据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权限进行。考核结束后,各盟市要将考核情况在本盟市范围内通报,将考核结果记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记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并加盖印章。
2.关于集中办理公证员免职手续。本盟市公证员中如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包括丧失国籍,年满六十五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调离公证岗位或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三种情况),由所在地司法局报盟市司法局审核后,以盟市为单位统一报司法厅办理免职手续。
3.关于考核表和材料的报送。考核工作完成后,各公证机构要填报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各盟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工作,并于2015年3月30日前将工作报告及报表(附件1-5)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司法厅律公法援处。本通知及附件可在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nmgsft.gov.cn)、司法厅政务内网下载。
4.关于与公证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此次考核要与2014年司法厅、自治区公证协会组织的全区规范公证执业与管理专项检查相结合,在考核中对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公证机构进行验收,对完成整改、问题得到解决的公证机构,可评定为合格;对工作拖延,仍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公证机构,以及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证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考核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在考核准备、工作开展,结果通报、上报等各环节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认真抓好落实。考核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不得违规简化。各盟市在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司法厅汇报。
联系人:刘勇维 郎杰
联系电话、传真:0471-5301297 5301294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15号自治区司法厅律公法援处,邮编:010010。
附件:1、2014年度公证机构及负责人考核报表
2、盟市2014年度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3、2014年度公证员执业考核报表
4、盟市2014年度公证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5、2014考核年度公证机构辅助人员花名册
6、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