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组织举办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03.08.2017  16:54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培训考试工作由盟市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盟市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试的,每年要将培训考试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定,我办于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8日,组织了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业务审判庭庭长授课。培训内容围绕证据规则、法律思维以及在诉讼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展开,并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进行了解读。市属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委办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重点讲授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实务操作。授课方式上,将理论知识和生动案例相结合,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炼知识点,强化授课效果。授课内容上,从如何分析案件(树立法律思维)、到如何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则的运用)、再到作出复议决定后如何衔接应诉(在诉讼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这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层次清晰,实践性强。通过经验丰富的法官的视角分析案例,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办案和应诉的水平。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这次培训结合《行政诉讼法》,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进行了解读,增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人员规范参加诉讼的意识和能力。 
            参与培训的同志表示,这次培训内容充实生动、重点突出、实践性强,可操作性强,理清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的思路,提高了实战能力。培训顺利进行,实现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