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2018年-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03.07.2018  17:56

  呼市财政局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发布2018年-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公布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并就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发布的新目录与往年相比有以下五大特点: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缩小。《目录》确定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77项,比前两年减少35项。 
  对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明显调整。 
  (一)部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同类项目,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单位依法自行采购; 
  (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由120万元、80万元统一提高到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由1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三)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为方便预算单位采购,对部分通用货物采购项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对属于“网上商城”范围的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四、旗县区不再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统一执行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五、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依法尽快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生成后60日内,采购人应组织启动进入采购实施程序,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接受采购任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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