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08.06.2016  12:06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项目承担单位,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保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局决定对社会关注的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继续开展能力验证工作。经对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等4家单位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进行考核审查,确定食品、建材、复合肥料、生活饮用水、煤炭、环境检测领域水和废水、土壤等7类产品15个检验参数为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凡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机构,必须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说明。
    (二)拟申请、扩项以上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
    (三)鼓励其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
    二、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质监局统一组织管理能力验证工作。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员会)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做好验证结果不满意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活动按时、可靠实施;设计能力验证项目方案、编制作业指导书、考核样品的制备与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工作报告等;并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及能力验证活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参加者有串通比对等行为,应及时向自治区局认证监管处汇报。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重视能力验证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参试检测人员,严格按照能力验证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检测;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对首次检测结果可疑或离群的机构,可提供一次补测机会;补测后结果仍可疑或离群的机构,自治区局将撤销相关项目参数资质。
    2015年度参加国家认监委、行业、自治区局组织能力验证活动首次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向承担能力验证活动单位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免于参加2016年度该项目/参数的能力验证活动。
    三、时间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在6月15日前向各检验检测机构发出通知,6月25日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7月25日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8月15日之前完成补测结果的收集,8月底完成能力验证总结分析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局认证监管处。
    四、能力验证结果的处理
    (一)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颁发能力验证合格证书,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可免于该项目/参数的现场考核。 
    (二)对已获该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凡未参加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未提交检测结果或补测后结果仍不满意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及撤销相关项目参数的处理。
    五、能力验证的费用
    本着不盈利原则,能力验证样品制作、邮寄、资料等成本费用,由参加单位承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单位将费用直接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六、其它
    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由自治区局统一公布;未经许可,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漏相关情况。
    联 系 人:张瑞 丁文艺            
    联系电话: 0471-3255567  
    传真电话:0471-325556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内蒙古质监局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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