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综〔2016〕10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31.05.2016  18:03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内食药监〔2015〕14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数据报送质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统计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按季度通报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数据上报情况

2016年第一季度报表整体报送情况良好,绝大多数填报单位能够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仅个别盟市存在迟报、退回等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报表数据报送情况

由于新法规实施等原因,个别报表数据准确性有待提高。数据审核时发现多数盟市食品经营许可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企业数据波动较大。以餐饮服务环节为例,与2015年第四季度填报数据相比: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数据均有较大波动,存在数据上报不准确的情况,请各盟市在后续报送时加强审核。

(二)临时数据上报情况

2016年4月,自治区局先后两次要求各盟市局统计上报“四品一械”监管对象情况,经自治区局统计办汇总后,发现两次上报数据波动较大,并且与2015年年底数据或2016年第一季度统计上报数据均有较大变动,说明绝大多数盟市存在监管对象底数不清、上报数据不准的情况,请各盟市局尽快摸清底数,严格把关,在第二季度调整完善。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盟市局和涉及数据填报任务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报表的数据收审、按时上报等具体统计工作。

(二)加强培训。各盟市局要结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围绕指标含义、表间关系、填报要求等重点内容,及时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三)严格把关。各盟市局要严格审核,严把数据质量,严格遵守上报时限,切实落实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要求。各盟市局科室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统一数据上报口径,统一数据发布,确保统计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有效。

 

附件:1.2016年第一季度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汇总表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监管企业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企业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8日

(内食药监综〔2016〕108号)附件1 全区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汇总表.xlsx
(内食药监综〔2016〕108号)附件2 附件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