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幼童枯井坠亡 村委会被判担责

10.02.2015  13:25

  奈曼旗某村庄里有一口因水位下降而枯竭废弃的机井,可谁也没有想到,这眼几年前供村民浇地的机井,竟意外吞噬了一个4岁幼童鲜活的生命。伤心欲绝的幼童父母,一纸诉状将枯井的产权人——村委会和曾经的承包人田雷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朱先生夫妇常年外出务工,儿子小磊和其奶奶在村里留守。2014年11月28日,小磊的奶奶带着小磊到地里干活,小磊在附近玩耍。小磊奶奶低头认真干活,一个不留神儿,孩子就不见了踪影。小磊奶奶发现后十分着急,四处寻找。最终在村民的帮助下,在一口废弃机井内发现了坠井的小磊。由于头部受到重创,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该废弃机井产权人和管理者是村委会,且村民田雷曾承包过该井,小磊的父母朱先生夫妇遂将村委会、田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田雷赔偿其儿子小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114873元。

  奈曼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作为事故发生时废弃机井的所有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如果该机井存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他人遭受损害。该村委会在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使井口处于敞开状态,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庭审中,该村委会未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或已经采取安全措施,足以使普通人以通常的注意标准避免损害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田雷与该村委会签订的机井承包合同书证实,田雷的承包管理权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之后未再续签合同,事故发生时田雷不是事故机井的管理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朱先生夫妇要求田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磊系未成年人,朱先生夫妇系其法定监护人。由于朱先生夫妇对小磊疏于教育管理,造成其在危险地方玩耍,意外落入废弃机井而亡,对此朱先生夫妇应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该村委会赔偿朱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112873元。宣判后,朱先生表示对判决结果可以接受。朱先生的妻子眼含热泪悲痛地说:“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我的儿子!”

  -法官说法

  奈曼旗人民法院何凯法官表示:本案审理主要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管理人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应适当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村委会承担小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112873元。通讯员郭振宇(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