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05.03.2015  12:17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包头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食药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3月3日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