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强奸残疾人被判两年两个月徒刑

30.12.2015  17:07

  近日,达旗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以张挠(化名)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2015年4月10日20时许,张挠醉酒后来到达旗某村李花女(化名)家中,见只有身体残疾的李花女一人在家,见李花女为残疾人、行动不方便,强行将李花女按倒在炕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遭到李花女的激烈反抗。李花女在反抗过程中将张挠的脸部、颈部抓伤。在张挠松开李花女后,李花女乘机拿出手机给其母亲拨打了求救电话。后李花女母亲及时赶到案发现场,制止了张挠的犯罪行为。2015年4月11日,张挠因涉嫌强奸罪被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达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达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挠明知被害人属残疾人,违背女性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张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综合上述情况对其作出如上判决。张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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