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司通〔2016〕40号

31.05.2016  18:15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于6月开展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各盟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含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下同)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把实地检查抽查、征求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意见等与书面审查相结合,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审查。检查考核中要继续突出加强案卷质量和基础管理检查,个别未开展此项工作的盟市,要结合实际,以集中抽查等方式于6月中旬完成。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考核和对本所工作情况总结后,向盟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报送考核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各盟市司法局完成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后,要编制本盟市《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花名册》(表9),注明考核结果,连同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表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等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核。

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组织进行,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律师协会。

二、关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合进行。在盟市执业的律师(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律师,下同)年度考核由所在盟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安排、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具体实施。律师事务所要组成考核组,召开全所律师会议,组织律师述职,开展评议评分,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考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盟市司法局审核,并将考核等次抄报盟市律师协会。盟市司法局要编制《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花名册》(表10),连同《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表2)、《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等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核。律师中断执业重新申请执业的,应按照新申请执业律师程序办理。(详见附件4)

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盟市司法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材料经盟市司法局审查后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

厅直属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律师事务所和各执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材料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报自治区律师协会。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变更

各盟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对于因变更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类别由盟市司法局初审,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应经盟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备案审核。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变更以上事项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

          四、关于新申请律师执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对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表现的考核审查,依法严把律师“入口关”。

        各盟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健全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制度,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方面。要科学制定面试考核方案,坚持规范便捷、注重实效,做到逐人面试,现场打分公布。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工作务于7月上旬完成,盟市司法局律管部门要提交面试考核的情况报告。要指导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政治思想、个人品行评价机制。要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盟市司法局初审情况当地公示制度,各地要把初审基本情况通过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同时向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提交公示情况简要报告。

        各盟市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相关材料由盟市司法局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加盖核验章后于7月中旬报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进行集中审核。

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由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和自治区律协秘书处组织。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于7月下旬报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

五、关于申请实习律师

各盟市申请实习律师由盟市司法局初审,于7月中旬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集中审核;申请实习律师人数较多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考试或考核。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标准,依规健全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的审核、登记制度。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人员的材料(应提交原件),于7月下旬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集中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年度检查考核质量。盟市司法局要在本盟市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报送本地区考核报告(主要包括检查考核的组织、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和人员数,新申请执业律师的面试和公示组织情况等);要认真填报、审核本地区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确保全区年度检查考核基础信息的准确性;认真核实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并由审核人员签名,申请材料按照附件所列顺序装订报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认真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方可参加年度考核。由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其检查考核材料经主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虚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的盟市、律师事务所,将予以通报批评。

自治区司法厅对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要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专项督查,切实巩固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成果。 

1.凡有3名及以上律师党员的所必须成立单独党支部,不足3名律师党员的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律师的所,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及时组织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并在《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花名册》(表9)填报姓名。

2.各盟市要积极督促专职律师党员将党组织关系调转至律师事务所、盟市律师协会党委(党组)或旗县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调转至自治区律师协会机关党委,2016年底全部调转完毕。

3.继续开展律师党员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健全盟市、旗县(市区)律师党员信息库,准确填报《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本情况表》(表11)和《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表》(表12)。

        (三)盟市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档案库。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建设要纳入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表、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表》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的其他材料均应一式三份,由盟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存档一份,一份提交自治区司法厅审核。

        (四)对于我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旗县、非盟行署所在县级市的,可以在本盟市旗县、非盟行署所在县级市申请律师执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市辖区(不包含包头市石拐区、白云区)和盟行署所在县级市的,可以在本盟市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在此项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发布以前,已经被许可律师执业的,可以在现执业机构所在旗县(市区)继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按照此项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2015年度检查考核公告以及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律师执业考核、新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律师、检查考核花名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党员等各类表格电子版请登录内蒙古司法厅政务内网、外网查阅、下载(外网通过:百度→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官网→头条新闻或通知公告→《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律师执业考核相关表格》)。

(六)2016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审核时间安排

1.各盟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准时来厅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审核:

恒信长城、河洋、慧灵、诚安、振昊、百宁、秀友所

6月15日上午

经世、文盛、慧聪、典源、信泽法园、蒙元所

6月15日下午

蒙信、蒙杰、宏德所,大成、尚衡、黄河、缘和、九州分所

6月16日上午

伊利、农行、元和公司,工会、审计厅、人行公职律师,

乌海市

6月16日下午

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

6月17日

包头市、兴安盟

6月20、21日

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

6月22日

通辽市

6月23日

呼伦贝尔市

6月24日

赤峰市

6月27、28日

呼和浩特市

6月29、30日

        2.今年需换发2012年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为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和换证工作顺利完成,各盟市需将换发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变更执业机构、类别,补办<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表15)电子版于本地区报送考核材料前一周报送至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邮箱;与7月中旬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新申请执业律师花名册》(表13)、《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申请实习律师花名册》(表14)电子版报送至邮箱。

        3.各盟市需在报送各类相关材料时将表9-16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在本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最新情况(含准予执业律师、准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律师),9月20日前报送《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情况汇总表》(表17、18),在上方加盖司法局公章。

        联系人:潘涛    褚阔   郎杰  

电   话:0471-5301297、5301294   传真:0471-530129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等次及提交的材料

        2.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等次、暂缓考核情形及提交的材料

3.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4.内蒙古自治区新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

5.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实习律师提交的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5月30日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组织部,自治区法治队伍建设专项组、自治

区公正司法专项组。

厅领导,办公室、计财装备处,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自治区律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内容、等次及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由盟市司法局依法依规给予1—6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律师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报自治区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材料;

        (二)《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本所律师年度考核花名册(注明考核等次);

(五)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自评报告(应体现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内容、等次、暂缓考核情形及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制度的情况;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业务档案整理归档情况;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确定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3.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职、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执业暂缓考核的情形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二)律师被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或应当调查处理的;

(四)律师事务所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未完成整改的。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执业检查考核表》;

(二)《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三)律师执业考核自评总结;

(四)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兼职律师提交:1.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和同意申请人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2.《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执业的证明。

法律援助律师提交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现仍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证明。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负责人应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盟市司法局出具新负责人执业经历证明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证明,退伙的,应提交退伙协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变更负责人后的合伙协议、章程。

(二)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吸收新合伙人的,盟市司法局出具其执业经历证明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证明;原合伙人退伙的,应提交退伙协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变更合伙人后的合伙协议、章程。

(三)变更住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有关决议;

2.新办公场所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

3.新办公场所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有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根据变更内容依法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和执业类别

(一)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

3.《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验章);

4.拟转入执业机构聘用协议;

5.《律师执业证》;

6.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应按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要求,先办理变更负责人、退伙手续。

(二)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转换律师执业类别登记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

3.《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4.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无其他职业承诺书;辞职的还应提交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需由盟市司法局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附件4

  新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

        一、新申请专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表》(1式3份,盟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各保存1份);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和《实习鉴定书》;

  (五)《岗前培训证》复印件;

  (六)盟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面试考核合格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八)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1.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提交委托存放证明或存放协议的复印件以及本人无职业承诺书。其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盟市人才交流中心或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无业证明;申请人为2013年后大学毕业的,可提交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学校的证明;

  2.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辞职、退休、离岗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无其他职业承诺书;辞职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还应提交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协议;

  (十)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2寸蓝底照片1张(不得戴深色眼镜)。

        二、新申请兼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述“一、新申请专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中第(一)——(十)项材料;

  (二)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教师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四)《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三、律师中断执业的重新申请执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述“一、新申请专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中第(一)、(三)、(七)、(八)、(九)、(十)项材料;

(二)盟市司法局(律公科)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三)中断执业2年内(含2年)并变更执业机构的,还应提交与原执业机构财务、业务、档案结清的证明。

 

 

附件5

申请实习律师提交的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实习律师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五、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提交委托存放证明或存放协议的复印件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其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盟市人才交流中心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无业证明;申请人为2013年后大学毕业的,可提交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学校的证明;

        (二)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六、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七、实习人员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八、近期正面免冠着正装2寸蓝底照片1张(不得戴深色眼镜)。

相关申请考核表格下载: 表格1-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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