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出台意见进一步深化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25.05.2015  11:48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出台意见 

  进一步深化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为有力促进当前正在开展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夯实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基础,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配套实施的 5 部规章的有效落实,针对系统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出台《关于深化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调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和政策执行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对已经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经营者的年报信息公示催办、督办工作,做好对未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企业的催办、核实工作。要搞好部门协作,共同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意见》提出,全系统在 5 月 1 日前 完成剩余任务30%的联络员备案工作;到 6 月 1 日 ,实现对 80% 续存市场主体的联络员备案,并有 70% 的市场主体履行年报信息公示义务;到 6 月 30 日 ,实现对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全面标注,续存市场主体年报率达 90% 以上。    

 《意见》强调,要建立逐级问责机制,狠抓责任落实。市局对没有按照时间表落实信息公示工作任务的基层局“一把手”和分管副局长进行约谈。凡被连续约谈两次的要通报当地政府并取消该局的评优评先资格。基层局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市管人员要在年度考核时予以“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同时取消工商所和所内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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