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禁养区划定工作如期完成

03.07.2017  17:51

  2016年以来,全区各级农牧业部门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李纪恒书记同志在“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查组禁养区划定时限要求,以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准则,紧紧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克服种种困难,认真开展禁养区划定,按时完成了划定工作。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全区12个盟市共计划定禁养区2101个、禁养区面积7.15万平方公里,已划定禁养区内依法需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1575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