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23.03.2016  10:51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社部、财政部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我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每一至三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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