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所购房屋与宣传不符,开发商该不该赔偿?

29.12.2014  18:11

  【案例】某开发商发布的售楼广告称所售房屋视野开阔、采光好,并有宣传画册,宣称属于名副其实的“敞亮房”,同时在售楼现场还有专门设置的样板间。蒋某夫妇根据广告和画册的内容决定购买该楼盘,并选好了房间。但一年后蒋某夫妇领取房钥匙后却发现,该房屋与售楼广告上所刊载的内容明显不符,于是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而开发商表示没有违约,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表明有关“敞亮房'的内容,所以拒绝赔偿。那么本案中开发商的说法是否合法?

  【分析】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即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实际上该开发商的广告、画册等内容应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要约。所以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其广告的内容明显不符,这就意味着其已经违约。另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蒋某夫妇有权提出索赔主张,且开发商应当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 哈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