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16.12.2015  16:29

各旗县区打击侵犯 知识产权 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判分析工作形势。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监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现印发“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工作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完善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1、联席会议由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县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

 2、根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可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和企业及消费者代表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工作目标

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完善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制机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交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工作内容

1、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安排和部署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2、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工作汇报;

3、通报各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开展情况;

4、研究、探讨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全力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四、联席会议规则及工作要求

1、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专项议题可临时召开;

2、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也可由各旗县区领导小组或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就有关重要事项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召集申请,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召开。

3、参会单位应按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如有需要会商事项,应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召集人同意后上会研究,也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以专题会议召开;

4、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成员因公不能出席会议的,可由联络员参会。如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决策的,可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行其责;

5、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以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情况。

6、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做好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全力予以配合。

呼和浩特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联合执法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大问题,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联合执法活动前,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根据各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制定联合执法方案,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一、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1、围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3、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二、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1、常规启动机制。根据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领导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项启动机制。涉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时,由主要职能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3、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联合执法行动时,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尽快组织实施。

4实施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凡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违法行为超过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申请协调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予以配合,需到现场的应及时配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理。

5、保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联合执法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内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呼和浩特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通报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监督,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通报内容

1、上级的重要指示和要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和参加的重要活动。

2、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及阶段性总结情况、信息汇总、分析、上报情况。

3、个别处理的重要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有关重要情况。

4、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5、  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二、通报范围

根据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内容确定相应的通报范围。涉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范围为全体成员单位。涉及打击侵权假冒专项整顿工作,范围为各有关成员单位。 

三、通报形式

1、会议形式。利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等形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2、公布信息形式。利用市政府信息栏、打击侵权假冒信息专栏通报有关情况。

3、书面形式。通过简报、信函、文件等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四、通报时间

根据各成员单位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季度或半年通报为主,也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时通报。

五、通报要求

1、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2、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承担领导责任。

3、通报工作的内容必须详实、准确。

4、通报的涉密工作事项,必须严守保密工作纪律。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1  号)、《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侵权假冒工作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侵权假冒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线索,应当附有通报函及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意见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及销毁证据或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电话通报公安机关,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派人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侵权假冒工作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依法妥善收集、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作出没收决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全面提取、固定证据完毕,没收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没收物品处理情况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入卷备查。

第九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尚未作出没收决定,但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协作,确保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或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及涉案款物退回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等办案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检验、鉴定、认定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组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对策,联合执法打击,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链条,必要时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研究案件。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查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立案侦查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对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也可以直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层报本系统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